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廣州空港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及《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等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并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根據《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目錄》。
1.總則
1.1(適用范圍)本《目錄》適用于除港口碼頭區域以外的廣州市行政區域。
在化工園區范圍內,適用本園區《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
1.2(實施要求)發展改革、工信、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投資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執行本《目錄》的規定。
全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遵守本《目錄》的規定。
2.禁止部分
2.1(危險化學品品種禁止)《目錄》附表1中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范圍內全環節(不含化工園區)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國家在特定行業可豁免使用的,從其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廣州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化工園區安全整治“十有兩禁”工作措施》等要求,結合園區產業發展實際,編制本園區《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明確《禁止危險化學品清單》。
根據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可以在化工園區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如在《目錄》附表1所列危險化學品中,只可以在化工園區內涉及的企業和廣州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源頭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間點對點運輸,不得中轉裝卸和儲存。承運單位應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相應資質并嚴格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區域、路段和時段配送。
2.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禁止)本市禁止在化工園區以及危險物品卸載基地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但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鐵路、航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配套項目除外。
本市禁止在化工園區新建、擴建涉及硝化工藝和過氧化工藝的生產建設項目。化工園區在編制園區《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時,應將相關要求納入。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危險化學品品種限制和控制)《目錄》附表2中所列危險化學品,在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區域內限制不得生產、儲存。但涉及國計民生和應急救災的加油站儲存成品油、醫療機構儲存醫療用氧氣、發電機用柴油等場景不受《目錄》附表2的限制,可以儲存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相關危險化學品。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廣州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化工園區安全整治“十有兩禁”工作措施》等要求,結合園區產業發展實際,編制本園區《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明確《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
3.2(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限制和控制)本市從嚴審批新建、擴建涉及硝化工藝和過氧化工藝以外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清單”(《目錄》附表3)所列工藝生產建設項目。
3.3(高危化學品建設項目限制和控制)本市從嚴審批新建、擴建涉及光氣、液氨、液氯、液態烴、硝酸銨等劇毒、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3.4(危險化學品數量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和限制其儲存和使用量,逐步減少重大危險源數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風險。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革新,減少現有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化學品、危險性低的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性高的危險化學品。
4.附則
4.1(運輸范疇)本《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運輸,是指道路運輸(不含港區內及集疏港的道路運輸)。
4.2(化工園區)本《目錄》所述的化工園區是指根據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者省政府同意保留的化工園區。本《目錄》所述的危險物品卸載基地專項規劃區域,以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專項規劃范圍為準。
4.3(發布實施)本《目錄》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禁止危險化學品清單.doc
附表2: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doc
附表3: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清單.doc
原文鏈接:http://yjgl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417/post_10417556.html#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