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要求進一步加強治超站點管理
更新日期:2005-8-25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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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日前向各級交通部門發出《關于加強治超站點管理規范治超執法行為的通知》,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治超站點的管理,規范治超執法行為,確保全國治超工作的持續深入開展。為明確紀律,交通部制定了治超執法“十條禁令”,要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嚴格遵守。
“問題站點”須及時整頓
通知強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帶好執法隊伍,管好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把對執法隊伍和執法行為的管理目標和任務分級細化到每一個轄區、實施單位和責任人。
不斷加強對路政、運政、養路費稽征等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讓廣大執法人員真正吃透新的治理政策和措施,從而真正理解好、執行好、落實好。
對各基層治超責任單位和治超站點,要定期、不定期地組織暗訪檢查和督察指導。每個治超站點每月開展至少一次檢查活動;建立上級領導與一線治超負責人定期談話制度;對于經常出現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地區和治超站點,要及時開展專項整頓,肅清隊伍,嚴明紀律。及時糾正一線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
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堅持聯合治超,各級交通部門要充實一線執法人員,特別是要積極協調公安部門增加治超警力投入,公路路政、運政執法、征費稽查人員要集中力量,依托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治超站點,按照“以固定檢測為主,輔以流動檢測”的方式,共同構建超限超載監控網絡,聯合執法。
嚴格執法程序。執法處罰必須要求由2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共同參加,并首先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沒有執法資格的,一律不得上崗執法;不得在同一路段實行雙向攔車檢查;執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程序規定進行;必須通過稱重設備對車輛進行科學檢測,嚴禁憑經驗和目測進行超限超載裁定。
規范罰款收費行為。罰款和收費嚴格使用省、區、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和收費票據,不得使用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的代收罰款收據或者其他代收罰款收據。條件具備的地方,罰款要“罰繳分離”,收費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確保交通暢通。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在治超工作中要繼續堅持確保交通暢通優先的原則,在貨車流量特別是超限超載車輛流量特別大的路段,要配置動態稱重設備進行預檢;凡是空載行駛的客貨車,治超站點不得要求其進站檢測;一旦交通嚴重堵塞,對明顯不超限超載的車輛,可先放行。
治超站點實行站長負責制
在構建全國超限超載車輛監控網絡的同時,要立足長效治理的要求,逐步采取措施,加強和規范治超站點的管理。
所有在公路上設置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未經批準的治超站點,要及時予以撤銷合并。結合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一批布局合理、標準規范的超限超載檢測站。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財政支持,加大資金投入,改善治超站點的執法工作和生活條件。
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就治超站點的作業流程、人員配備和管理、崗位職責、行為規范、財務和票據管理、審計監督等分別制定統一的規章制度。治超站點實行站長負責制,本轄區內的治超站長定期輪換。
加快治超站點信息化進程,盡快在本省級轄區內的治超站點配備統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一線基礎性工作信息資料全部實行計算機管理,實現治超政務公開。治超站點要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監督。
執法人員要嚴格遵守“十條禁令”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治超執法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以下“十條禁令”:一是嚴禁刁難、辱罵、毆打駕駛人員,二是嚴禁在治超工作時間飲酒,三是嚴禁伙同社會閑散人員通過收費帶車、放車或以其他約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四是嚴禁接受與治超執法有關的吃請或饋贈,五是嚴禁對同一超限超載違法違章行為進行重復罰款,六是嚴禁利用職權參與或者讓其親屬、朋友參與對超限超載車輛實施卸載的經濟活動,七是嚴禁對超限超載車輛不卸載而只實施罰款和收取賠(補)償費的行政處罰,八是嚴禁將超限超載車輛長時間扣留而不處理,九是嚴禁將罰款和收取的公路(補)償費納入小金庫或者中飽私囊,十是嚴禁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對于治超工作中出現的違法亂紀治超站點和工作人員,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查處,嚴懲不怠,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治超違法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