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調整吹響能源體制改革號角
更新日期:2005-6-14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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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6月1日宣布,提高河南、安徽、寧夏、福建、山東、云南、貴州和重慶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中煤集團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對煤炭價格和企業自身影響甚微,因為煤炭價格目前已經非常高,利潤空間很大,這一點點生產成本可以輕易地轉移出去。但是此次煤炭資源稅調整的信號作用卻不容忽視,遲遲未決的石油資源稅調整方案可能在近期出臺,而資源稅改革,被認為是能源體制改革的一個強烈信號。
煤炭資源稅微調 行業影響不大
資源稅是為了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對資源產品征收的一項稅種。此次調整8省市煤炭資源稅稅額,各省市調整幅度各不相同:重慶市、貴州省、福建省統一提高至每噸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縣提高至每噸3元外省內其他地區提高至每噸2.5元;安徽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山東省分別提高至每噸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礦務局、鶴壁礦務局、義馬礦務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分別提高至每噸3元、3元、2.5元,其他煤礦則統一提高至每噸4元。
淮南礦業集團有關人士表示,經過最近幾次漲價后,目前煤炭價格一般在每噸兩三百元左右,煤炭資源稅上調1元錢/噸基本上不會直接推動煤炭價格的上揚,更不會因此帶來電價的上揚。
一位業內專家表示,前些年國家對開采者征收低廉的資源稅,是造成煤炭資源巨大浪費的一個“元兇”。由于煤炭價格已經很高,資源稅在其中的占比很低,此舉不會推高煤炭價格。目前煤炭行業計提的安全費和維簡費之和,就超過了10元/噸,部分公司甚至超過了15元/噸。相比較而言,增加3元左右的資源稅對公司的業績影響微乎其微,這與此前流傳的在現有基礎上焦煤上調10元/噸、其他5元/噸的預期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這是繼去年年底提高了山西、內蒙古和青海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煤炭資源稅的又一舉動。
這位專家表示,國家提高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是為了保護煤炭資源、規范并壯大煤炭產業、培植大煤炭企業集團、提高資源稅稅收收入。但這次上調幅度較小,對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所起作用也很小。不過有消息稱,國家還將分次逐步提高資源稅,以逐步深入能源體制改革。
石油資源稅呼之欲出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正就石油資源稅調整方案做最后修改,可能于近期出臺,這將是石油資源稅自1993年以來的首次調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巨頭的利潤也面臨縮水可能。據了解,我國現有的石油資源稅率是根據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的,稅率標準是8元至30元/噸。這次關于石油資源稅調整的方案中,稅率標準有可能達到目前的兩倍,最高將達到60元/噸。如果本方案最終確定并實施的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巨頭今年上繳的石油資源稅將相應地達到63億元、22億元和12億元,公司利潤將受到重大影響。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與煤炭資源稅相比,石油資源稅調整方案之所以遲遲未定,還在于石油資源稅的情況比較復雜,要受到國際油價、匯率等一些外界因素的影響。有消息稱,石油資源稅改革將從兩方面展開,一是在征稅額度上將有所提高,二是在征收方式上將從量稅向價稅方向改革。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地方讓利,協調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公司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能源體制改革箭在弦上
資源稅改革,被認為是能源體制改革的一個強烈信號。6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第一項工作,便是討論并原則通過《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專家認為,總體上講,我國能源領域改革嚴重滯后,與全國總體改革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要求明顯不符,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增長和深化改革的制約因素。盡管能源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影響能源領域深化改革和長遠發展的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并沒有根本解決。如煤炭價格尚未完全市場化;電力部門的“廠網分開、競價上網”改革還剛剛開始;石油部門分拆后的區域壟斷性還比較強;競爭框架正在搭建中,競爭主體、市場秩序、市場功能、定價機制等還未改革到位。
6月3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成立。能源辦主任由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兼任,屬副部級單位。有關人士表示,成立一個更高級別的能源管理部門有助于中國能源問題的解決。
專家表示,國家的能源體制改革將會在以下幾個方面深入開展:完善能源市場準入;建立合理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構建新的能源監管體制。實現中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要堅持正確處理各種能源之間的關系,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來發展自己;不僅要通過對能源的開發利用來增加社會財富,而且還要強調能源的結構調整和優化來實現能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正確預測未來世界能源發展趨勢,正確認識和評價中國能源狀況,從中國能源的國情出發來制定正確的中國能源發展戰略,通過能源體制改革來保證中國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