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
更新日期:2005-6-2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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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商務部發布第33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日本、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5年11月23日到期,利害關系方應當在措施到期兩個月之前提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的申請。按照《反傾銷條例》規定,調查機關將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措施到期之前決定是否立案進行復審。
反傾銷日落復審(又稱期終復審)是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和各國普遍實施的制度。根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各國一般在反傾銷措施到期前應國內產業申請或者有合理理由主動發起復審,以決定取消反傾銷措施是否將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如果復審確定取消反傾銷措施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則調查機關可以裁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一般為延長實施5年。如果沒有利害關系方申請復審、調查機關也沒有主動發起復審,則反傾銷措施應按照原定日期自動終止實施。
即將到期的反傾銷措施是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6月9日在2001年第5號公告中發布的。
附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33號 我部發布對日、美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5號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00年11月23日起為5年,即2005年11月23日該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反傾銷調查職能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復審的,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5年11月23日起終止實施。
特此公告。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