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報外商投資焦炭生產企業復核材料的補充通知
更新日期:2005-4-25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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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企業:
為加強焦炭行業治理整頓,嚴格2005年外商投資企業焦炭出口管理,根據九部委《關于清理規范焦炭行業的若干意見》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我司對現有外商投資焦炭生產企業情況進行了復核,但目前仍有部分企業材料申報不齊,不能充分反映企業建設、生產、環保等情況。為認真做好復核工作,保證審核質量,特通知如下:
具備焦碳生產出口能力、已申請2005年焦炭出口配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2005年已分配額企業)應于2005年4月12日前將現有的附件所列材料匯齊后直接報送商務部外資司,逾期不再受理出口配額的申請。附件所列材料中已提交過商務部外資司的不需再次申報;附件所列材料中不能提交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或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外資司
2005.4
附件
1、企業成立和生產經營的合法批準文件。包括立項、可研、技改、環境影響評價、占用土地、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出口規模核定等各類審批和批復文件。
2、環保驗收、監測及污染治理情況。包括環保驗收合格證明、達標排放監測報告、環保工程設備設計、安裝、運行材料。
3、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原有土焦淘汰、現有煉焦、化產設備設計、安裝及運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