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進口PVC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更新日期:2003-9-29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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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48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等四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英文:Polyvinyl Chloride)的最終裁定,以及對該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應中國大陸產業申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等四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間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于2003年5月12日發布初裁公告決定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調查結果,商務部現做出終裁決定,即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等四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其中,俄羅斯薩彥斯克化學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SAYANSKCHIMPLAST》)因與商務部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適用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規定。有關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