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3-23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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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共中央宣傳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文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交公路發[200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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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宣傳部、質檢局、安全監管局、工商局、法制辦,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現將《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章)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章)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章)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章)
二○○五年三月二日
主題詞:車輛 超限超載 工作 要點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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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治超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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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
交通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
質檢總局、安全監管局、工商總局、法制辦
(2005年3月)
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局、法制辦等八部委,從2004年6月起在全國集中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半年多來,經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車輛嚴重超限超載的態勢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明顯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明顯提高,合法裝載車輛的運輸成本明顯下降,運輸效益明顯增加,運力結構得到初步優化和調整,治超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果。但同時也出現了部分地方工作力度減弱、超限超載現象有所反彈,“大噸小標”車輛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個別路段出現交通堵塞,治超工作經費緊張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2005年度全國治超工作,加大治理力度,經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特提出如下工作要點。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
——指導思想:圍繞溫家寶總理作出的“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復雜性,堅持綜合治理,注重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建立長期、有效的管理體制,以鞏固成果”重要批示,以及黃菊副總理在全國交通工作會議上提出的“要鞏固和擴大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成果,綜合采取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繼續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的要求,按照“鞏固成果、力度不減、突出重點、有效推進”的工作思路,在確保交通暢通和滿足社會運輸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對公路、車輛、運輸市場的監管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繼續保持和加大工作力度,堅持綜合治理,逐步建立長效治理機制,堅定不移地做好2005年全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工作目標:到2005年底,全國車輛超限超載率控制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噸小標”車輛的標定噸位得到更正。
二、具體措施和要求
(一)繼續加大執法力度
1、繼續保持路面執法合力。為確保治理工作成果,防止超限超載反彈,今年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繼續按照“統一口徑、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的要求,保證足夠的路面執法力量,堅持聯合治超,加強配合,對超限超載車輛繼續保持嚴管態勢,堅決遏制超限超載反彈。
2、按照統一標準依法嚴管。為避免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各地交通、公安部門要繼續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55號,以下簡稱“455號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做好治超的執法工作。今年將根據“大噸小標”車輛標定噸位更正進展等情況,研究確定按照《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4]21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規定的統一認定標準的執行時間。與此同時,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路法》及《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超載超限車輛嚴格實施卸載,依法嚴管重罰,并根據超限超載的嚴重程度,在認定幅度內相應增加處罰額度。對于惡意超限超載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3、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治理工作。2005年,各地在治超工作中要突出三個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治理工作:一是以超限超載重點監管車型為重點,開展路面執法工作。全國治超辦將根據各地上報的情況,分期分批地向社會公布超限超載情況嚴重的車型,作為各地路面執法工作中的重點監管車型;二是嚴厲打擊以駁載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三是堅持全國聯動并繼續加大華北等地區的治理力度。
4、嚴厲打擊抗法行為,凈化執法環境。對于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要堅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努力為治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5、加強執法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在治超工作中,要嚴格落實治超工作“五不準”的規定,建立群眾舉報制度,全面接受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治超辦和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組織明查暗訪活動,對違法亂紀的執法人員,一經發現,堅決予以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6、加強貨物源頭監管力度。對于公路沿線的小煤場及以各種名義建立起來的貨物分裝場,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加大整治力度。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要強行關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要強化責任,特別是要強化貨主和廠礦企業等有關單位的責任,確保運輸源頭裝載符合要求;如發現經常放行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要責令停業整頓。
(二)嚴厲查處車輛“大噸小標”和非法改裝
7、制定專門的管理和處罰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工商總局、公安部、交通部,制定專門的辦法,對生產“大噸小標”車輛和非法改裝的廠家和有關單位進行嚴厲處罰。從2005年4月1日起,對于新生產車輛,要嚴格執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標準(GB1589-2004),不再執行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31號公告要求。各地也要加大力度,建章立制,從源頭上遏制“大噸小標”車輛的出現。
8、加快“大噸小標”車輛噸位恢復。對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在用“大噸小標”車型,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繼續做好“大噸小標”車輛參數更正、行駛證換發工作,同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更正工作的進度進行排名,對排名靠后的地區實行重點督辦,加快車輛噸位恢復工作進度。
對因特殊原因仍未公布的在用“大噸小標”車型,由發展改革委在今年年內發布公告予以更正,同時取消《公告》中相應的車型。更正費用由生產廠家承擔。從2005年4月1日起,新生產的“大噸小標”車輛,由發展改革委取消《公告》中相應的車型,生產、改裝廠家召回車輛,并承擔車輛所有人的損失,已經上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9、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大噸小標”車輛恢復噸位。從2005年起,全國公路養路費按照下列原則計量征收:一是載貨類汽車征費計量按照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載貨類汽車質量參數調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車型質量參數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標準核定;二是未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載貨類汽車,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路汽車征費標準計量手冊》的標準核定。
10、嚴把車輛上牌關。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注冊登記環節要嚴格把關,從2005年4月1日起,對于與《公告》公布車型技術參數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標準(GB1589-2004)要求的新增車輛,一律不予發放車輛牌照,以杜絕非標準車輛上路行駛。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規、違反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導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登記、注冊的,要倒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1、集中打擊車輛非法改裝企業。繼續開展車輛非法改裝整頓工作。對于車輛非法改裝嚴重的地區,由工商總局會同交通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質檢總局采取聯合行動,在今年年內組織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重點打擊。對嚴重的車輛非法改裝企業要嚴厲處罰,公開曝光,以進一步規范車輛改裝秩序和行為。同時,對所有的非法汽車改裝企業要逐步予以取締。
(三)逐步建立治超長效機制
12、加快立法步伐,實現依法治理!豆繁Wo條例》已列入2005年國務院立法計劃,交通部、國務院法制辦要做好起草工作,使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
13、研究出臺司法解釋,追究嚴重超限超載車輛的刑事責任。力爭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等有關規定,對于對橋梁和重要公路設施造成嚴重破壞的超限超載車輛,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14、實施和規范計重收費。結合部分地方計重收費試點工作,以華東區域為重點,在更大范圍內開展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計重收費工作。通過經濟和價格手段,鼓勵車輛合法裝載運輸。但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貨運車輛,可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費的方式,切斷運輸業戶超限超載運輸的經濟鏈條。同時,結合養路費和通行費征收方式等政策的調整,進一步調節超限超載的經濟利益關系。
15、降低通行費標準,降低運輸成本。從2005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物價部門要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降低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意見》的要求,切實做好收費標準的降低調整工作,以降低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益,提高多軸大型車輛在運輸市場的競爭優勢。
16、合理設置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做好國省干線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規劃和設置工作,加快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在新建公路時,要結合國省干線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布局規劃,將檢測站點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實現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對現有的公路,要根據檢測站布局規劃進行調整;站點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時增設必要的固定和流動檢測站點。對所設置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其投資要納入年度建設計劃,交通部給予適當補助。同時,要加強管理,充實人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
17、加強對運輸市場的監管力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加大對違法實施超限超載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為其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的監管、處罰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貨運企業和營運駕駛員信譽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管理機構要根據2004年記錄的超載超限違法信息,對于部分超限超載嚴重的貨運企業和營運駕駛員,要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于超限超載違法記錄次數超過3次的營運駕駛員,要責令其參加不少于一周的貨運法律法規、貨物裝載等基本知識的培訓,并重新考試;對于有超限超載登記的營運貨車超過總數5%的運輸企業,要向社會公布,并責令其停業整頓。
對有擅自改變車箱長度或攔板高度等改裝營運貨車行為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改裝機動車輛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收入,并處違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收入或違法收入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允許超限超載車輛出站的道路運輸站(場),應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確保交通暢通和物資的正常運輸
18、確保交通暢通。在治超工作中,各地公安、交通部門要密切關注公路交通流量情況,加強交通組織和疏導,堅持保暢優先的原則。對于貨車流量特別大的路段,要配置動態稱重設備,提前識別超限超載車輛,減輕檢測站的工作量,減少治超工作對正常行駛車輛的干擾。一旦出現交通嚴重堵塞的情況,要堅持保暢優先的原則,對明顯不超限超載的車輛,可先放行,減小檢測范圍,縮短擁堵時間,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
19、區別對待不同類型的車輛。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繼續按照《實施方案》,對重量不超的不可解體物品和冰箱、彩電、汽車等規則尺寸物品的運輸車輛,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督促企業落實責任制,規范貨物裝載行為,切實把好車輛“出門關”,在運輸途中原則上不實施卸載措施。
對于目前配備非轉向、重型可舉升空氣懸架系統的車型,如已經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且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標準(GB1589-2004)要求的,各地交通、公安部門在路面執法時,暫以公告核定的質量參數為依照,認定車輛是否超限超載。如不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標準(GB1589-2004)要求的,由發展改革委結合公告發布予以更正。對發現實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未將懸架浮橋落地使用的,要予以處罰和糾正。
20、繼續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的“三不”政策。各級公安、交通部門對于整車運輸蔬菜等鮮活農產品的運輸車輛,要繼續堅持不扣車、不卸載、不罰款。但要將超限超載的違法信息通報給車輛注冊地有關部門,由車輛注冊地公安、交通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罰。與此同時,還要加強源頭管理,不允許超限超載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上路。
(五)加大治超宣傳
21、繼續加強治超宣傳工作。要圍繞治超長效機制、逐步嚴管重罰、大噸小標恢復、保障交通暢通等幾個關鍵環節,加大對治超工作的宣傳力度,取得社會各界和車主、駕駛員的理解與支持。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對治超保暢等工作正面典型事跡的宣傳,始終保持正面的輿論導向;另一方面要通過輿論監督,減少和遏制治超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
(六)其他工作
22、加強治超信息監測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資運輸工作。對于治理期間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運輸價格變化情況、干線公路上的貨車流量情況、煤糧油等國家重要物資的運輸情況和價格波動情況等,要及時收集、分析、研究和解決,并定期向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必要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運力,保障物資運輸和市場供應。
23、確保治超經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治超領導小組要按照本要點的要求調整治超工作計劃,將治超工作經費(包括治超站點的日常工作經費)納入年度正常預算,為治理工作和執法人員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是一項長期、艱苦、復雜的工作,也是對政府部門執政能力的考驗。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組織、支持和協調下,依法嚴管,建立治超長效機制,為徹底根除超限超載運輸,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繼續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