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望建立對外貿易應急預警機制
更新日期:2003-12-23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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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剛剛提請審議的外貿法修訂草案,我國有望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應急預警機制,以應對外貿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商務部副部長于廣洲在就外貿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說,現行外貿法施行近十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外貿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也對對外貿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加強對對外貿易的監測和服務,及時發現和處理對外貿易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促進對外貿易的穩步發展,草案作了上述規定。
于廣洲說,為了適應外貿工作的實際需要,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國家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統計制度;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
外貿法修訂草案:充分利用反補貼反傾銷等措施 確保我國產業和市場健康發展
商務部副部長于廣洲表示,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借鑒了主要貿易國家的立法經驗,在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補貼、反傾銷等救濟措施,為我國產業和市場的健康和充分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受國務院委托,于廣洲22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作了關于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的說明。關于指定經營,于廣洲說,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的承諾,我國應當自加入后3年內取消對部分貨物實行指定經營的限制。但是,這項承諾只是針對世貿組織成員而言,針對非世貿組織成員,我國仍可以對部分貨物實行指定經營。因此,在不違反世貿組織協定的前提下,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指定經營。未經指定,不得從事指定經營貨物的進出口。
關于限制和禁止進出口,于廣洲說,現行外貿法的有關規定不完整,不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因此,在世貿組織協定允許的范圍內,草案對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情形作了補充和明確。
關于對外貿易秩序,于廣洲說,針對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其他擾亂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草案增加相應規定。
關于對外貿易調查,于廣洲說,貿易調查已經成為各主要貿易國家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為了應對針對我國入世承諾而濫用救濟措施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草案增加了“對外貿易調查”一章。草案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作出處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主要貿易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和貿易環境;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規避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進口產品激增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市場擾亂和貿易轉移救濟措施的行為;對外貿易中的國家安全利益等。草案還規定了啟動對外貿易調查的具體程序。
關于對外貿易救濟,于廣洲說,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協定,草案對我國貿易救濟制度進行了完善。草案規定:外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出口至第三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與第三國政府進行磋商;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因境外服務提供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服務的增加,對國內提供同類或者與其直接競爭服務的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由于第三國限制進口而導致某種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大量增加,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有關國家和地區違反貿易協定時,中國政府有權要求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中止履行相關義務;國家對規避本法規定的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采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
我國擬加強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是世貿組織三大支柱之一,越來越多地成為各主要貿易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外貿法修訂草案擬加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并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的保護。
商務部副部長于廣洲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作關于外貿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說,草案規定:進口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對構成侵權并且危害對外貿易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進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響,海關實施海關保護。
他說,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各締約方可以在與本協定其他規定相一致的條件下,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或者控制知識產權的濫用,因此,草案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專有權或者優勢地位的行為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并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調查、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禁止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響。
他還介紹,草案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未能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平等待遇,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在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義務的前提下,撤回減讓或者停止履行有關條約或者協定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