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將進一步完善
更新日期:2004-11-17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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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占用基本農田按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項目用地農民可用征地補償費入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采取切實措施,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關于征地補償標準,《指導意見》提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內部組織合理分配。
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指導意見》規定,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農戶可以征地補償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關于征地工作程序,《指導意見》明確,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