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發布全國主要港口名錄的公告
更新日期:2004-11-10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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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現公布全國主要港口名錄。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2004年10月26日
全國主要港口名錄
一、沿海主要港口
大連港、營口港、秦皇島港、天津港、煙臺港、青島港、日照港、連云港港、上海港、南通港、蘇州港、鎮江港、南京港、寧波港、舟山港、溫州港、福州港、廈門港、汕頭港、深圳港、廣州港、珠海港、湛江港、防城港港、海口港。
二、內河主要港口
哈爾濱港、佳木斯港、濟寧港、徐州港、無錫港、瀘州港、重慶港、宜昌港、荊州港、武漢港、黃石港、長沙港、岳陽港、南昌港、九江港、蕪湖港、安慶港、馬鞍山港、合肥港、蚌埠港、杭州港、嘉興港、湖州港、南寧港、貴港港、梧州港、肇慶港、佛山港。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一條規定: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廣的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后,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主要港口名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并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本地區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公布實施。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范圍的港口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