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杜絕濫收“買路錢”
更新日期:2004-11-2 編輯:氯堿網 |
在線收藏 |
|
為了理清公路收費這本賬,讓公路真正姓“公”,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從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全部由政府投資或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價格、財政等部門舉報,并有權拒絕交納!稐l例》還明確,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
切實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為了讓訴訟更加人性化,切實保障當事人能夠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調解案件的適用范圍、參與調解的人員以及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指出,對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都適用調解,在案件受理后,答辯期滿前對于有調解可能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為順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人民法院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或特定社會經驗,或與當事人有特殊關系,由他們協助人民法院調解或者主持調解。為強化訴訟誠信意識,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規定》明確,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蓋章時即生效,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