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9-28 編輯:氯堿網 | 在線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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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9月29日發布年度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其中俄羅斯薩彥斯克化學塑料股份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8年1月15日發布年度第2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9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08年6月30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樹脂有限公司、上海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華宇航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情況、損害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情況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及支持企業聚氯乙烯產量占同期中國大陸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于中國大陸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產業提出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2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48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對于已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出口商,其價格承諾協議在復審調查期間繼續有效。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3年第48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002年至2007年為39041000,2008年為39041090。
四、復審程序
㈠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及其他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秲A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的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對于已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出口商,如愿意在復審調查期間繼續執行原價格承諾協議,則應于本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出明確的書面表示。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懂a業損害調查局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vwww.cacs.gov.cn)“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
如果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并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公開文本。
(四)問卷發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定》和《產業損害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雙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08年9月29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9年9月29 日前結束。
五、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雙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商務部聯系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聯系人:林洪、李國剛
電話:(8610)65198412;65198747
傳真:(8610)65198172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聯系人:孫玉、吳峰
電話:(8610)65198073 65198069
傳真:(8610)65197579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分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稅則委(10),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海關總署(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商會、協會、學會,駐美、日、韓和俄羅斯經商處
商務部:部領導,公平貿易局(60),產業損害調查局(8),本部各直屬單位
商務部辦公廳 2008年9月28 日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