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9-2 編輯:氯堿網 | 在線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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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29日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新法律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介紹,循環經濟是對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它主要是通過建立從“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和從“生產-消費-再循環”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將促進以最小的資源消耗、最少的廢物排放和最小的環境代價來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轉變經濟增長模式的一個突破口,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個重要舉措。
倪岳峰說,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循環經濟的制度,如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及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一項重要和重點的監管制度、強化的經濟措施等。
倪岳峰強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比如建立循環經濟專項發展基金、資金提供財政支持,提供稅收優惠,國家進行金融和投資方面的支持等。
確立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并且實施獎勵、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個重要依據。
——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偭靠刂浦贫,將推動各地和企業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根據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積極主動地采取各種循環經濟的措施。
——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動解決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傳統上,產品的生產者主要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地,對產品的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
——強化經濟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禁止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
針對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強制性條款,黃建初說,其中就包括規定要禁止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如果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生產設備,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然,目錄將來由國務院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部門來進一步制定。再比如,要使用淘汰名錄的技術、工業設備和材料的話,也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硬性的強制性措施。還有,對一些拆解或處理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子和電器產品,法律規定禁止使用一些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如果在設計使用這些電器電子產品的時候,設計或者使用了一些列入禁止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就要按照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罰。再比如,我們現在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電網企業必須要收購一些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煤矸石、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電網企業應該收購。如果違反相關的規定不收購,就要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造成企業損失的話,還要依法承擔有關的賠償責任。法律雖然叫“循環經濟促進法”,有相當一部分確實是屬于鼓勵引導的內容,但是確實也有強制性的規定。
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反而會使企業獲益
發展循環經濟,對于企業來說,應該說不僅不會增加他們的負擔,而且可以從發展循環經濟中獲益。循環經濟促進法主要強調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從我們立法過程當中多次調研來看,企業通過減量化減少資源的消耗,通過再利用特別是資源化,可以把一些過去的廢物重新變廢為寶成為資源。發展循環經濟,對于企業來說,應該說不僅不會增加他們的負擔,反而可以從發展循環經濟中獲益。倪岳峰舉例說:有的企業需要大量的水,既可以增加清潔水的使用,也可以加大對再生水的使用來替代清潔水的使用量。我曾經到過一個企業,這個企業用水量比較大。如果它用清潔水,每噸水大概要幾塊錢的成本。在改用再生水后,成本每噸能降到一塊錢左右。大家自己可以算一算,實際上企業應該從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當中獲益。
相關背景:
循環經濟可以概括為:循環經濟是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實現經濟持續增長,使社會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相和諧。
新世紀新階段,中國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提出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十一五”規劃的各個方面和合過程,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經濟優質、自主創新、社會和諧的小康社會。發展循環經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的重要途徑。
為此,7章、61條、10000多字的循環經濟法(原名)草案于2005年12月被補充列入立法計劃。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循環經濟法在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三審時,正式更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修改為七章五十九條。因為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實踐經驗不足,制定這部法律內容會比較原則,約束性條款不太多,草案的內容較多的屬于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征。初審稿中規定的居民生活用水、電、氣實行累進加價制度,成為廣大群眾關心的話題,經相關部門多方調研后,刪除了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