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4-10 編輯:氯堿網 | 在線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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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2008年4月9日接到公司控股股東錦化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錦化集團”)和錦化集團管理人的《通報》獲悉:近日,錦化集團接到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次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表決通過的程序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人提出的重整計劃符合《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且具有可行性。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批準申請人提出的重整計劃;
二、終止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本著對錦化集團實施重整工作之目的,實現了在現實基礎上的各方綜合利益最大化,計劃以分組按比例方式清償債務,通過債權人減債減輕了企業負擔,為后續發展創造了條件。
據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這是遼寧省第一例破產重整案件重整計劃獲債權人通過,該院裁定批準錦化重整計劃。現重整計劃正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執行。
錦化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國家特大型企業,國家500強企業和全國18個大型化工生產基地之一,始建于1939年。五、六十年代作為中國最早的化工生產試驗基地,有燒堿(水銀法)、聚氯乙烯、氯化苯、錦綸、苯酚、有機玻璃等16種化工產品首先在錦化試驗成功并進行工業化生產,然后向全國推廣。企業占地面積450多萬平方米,現有員工12000人,其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100余人,企業現有資產總值42億元。1996年改為國有獨資公司,2007年被國務院列入了最后一批政策性破產企業名單,錦化可以進行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將被清盤。這對債權人、企業員工和股東來說都將是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為了最大限度維護各方利益,錦化決定根據《企業破產法》在破產程序中進行重整而非破產清算。
2007年10月10日,錦化向葫蘆島中院提出破產重整的申請,經審查,葫蘆島中院于10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了錦化的破產申請,并裁定重整。同時依法指定了破產管理人。決定由錦化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并負責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12月5日,葫蘆島中院組織召開了錦化第一次債權人大會。會上,葫蘆島中院指定某銀行葫蘆島分行一位副行長任債權人會議主席,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了確認。
因錦化負債金額巨大,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在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在有關部門的協商、支持下,企業積極尋找戰略投資者,并與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
2008年3月10日,錦化向葫蘆島中院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法官對錦化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
3月31日,錦化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會上全體債權人對錦化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各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
4月2日,葫蘆島市中院裁定批準錦化重整計劃。現重整計劃正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執行。
相關鏈接一:企業破產重整制度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了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為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律上和實際經營中免遭破產,求生轉機開辟了一條新出路,同時具有社會利益。
破產重整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同時避免因企業破產清算而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后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主要包括: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調整方案; 4、債權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相關鏈接二:錦化氯堿預計2008年一季度凈利潤同比上升50%以上
預計錦化氯堿2008年第一季度凈利潤同比大幅上升50%以上。上升原因是一季度公司主要生產裝置負荷與2007年同期相比有一定提高,加之氯產品銷售情況好轉,從而增強了企業主營業務盈利能力。公司2007年同期實現凈利潤584萬元,每股收益為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