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執法工作“五個不準”
更新日期:2004-6-24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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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準上路執法;
(二)上路執法人員,不準不開收費票據和亂收費、亂罰款;
(三)車輛沒有稱重檢測的,不準認定超限超載;
(四)車輛沒有卸載消除違章行為的,不準放行;
(五)同一違章行為已被處理的,不準重復處罰。
凡是違反這“五個不準”的,要進行通報和公開曝光,并責令主管部門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工作崗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一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資料來源:交通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