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的安全評價是我國事故隱患的“掩體”
更新日期:2007-1-4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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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過去的2006年,頻發的安全事故在人們心中成了一道難以抹去的陰影。留心這些事故的調查公報不難發現,發生事故的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其中不少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還是近兩年獲得的。
一些唯利是圖的中介機構,暗示、提醒、協助高危企業炮制虛假材料,“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使蒙混過關的企業成為安全生產中的“雷區”。
虛假評價觸目驚心
湖南冷水江市東塘煤礦2006年“4·6”事故聯合調查組成員告訴記者,長沙中安礦山安全咨詢有限公司對東塘煤礦越界開采的情況閃爍其詞,最終作出“合格”的結論,致使這一煤礦蒙混過關,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事故就發生在這條越界開采的斜井中。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礦工死亡。調查表明,雖然新井煤礦證照齊全,但煤礦在資源管理、生產管理方面均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大同市恒安安全評價有限責任公司在新井煤礦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程中,想方設法幫助虛假材料出具了安全評價報告。
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初查2006年55份寧鄉縣相關企業的申報材料,發現有47份安全評價報告存在內容與實際不符等問題。圖紙中的一些區域,有的根本不屬廠區范圍,是設計人員為作出符合規范要求的報審圖紙“畫”進來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目前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評價問題,絕對不是個別現象: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曾組織過一次抽查,監察人員到煤礦逐條對照,發現幾乎沒有一份評價報告經得起現場檢驗。
據了解,安全評價不嚴格把關、弄虛作假的情況,在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中是普遍現象。企業蒙混過關獲得相關證照生產,就等于給安全生產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監管部門已經發現有些中介機構不負責任,為了牟利迎合甚至引導煤礦礦主虛增產能、“達標達產”。
利欲蛀蝕權力制衡機制
安全生產專家指出,作為預測、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安全評價”本應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但一些中介機構不但沒有為監管部門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據,反而為一些企業逃避整治提供了“掩體”,使職能部門無法全面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現狀,無法通過安全評價來淘汰不合格企業。
湖南、山西、河南等地煤炭監管部門的一些專家認為,目前安全生產評價機構主要存在四個問題:技術水平低;職業道德差,存在“索拿卡要”現象;收費不合理,漫天要價;造假嚴重,儲量評估、安全評價、設備檢測檢驗、生產能力核定、通風能力核定等把關不嚴。
山西省具備安全標準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不過20家。據業內人士介紹,中介機構出具一份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評價報告,可收取的費用多在三萬元至五萬元之間。一些中介機構為了利益,往往不惜造假,拉攏審批部門,使不安全的評價報告“一路綠燈”,不安全的企業披著“合法外衣”生產。
湖南某工業設計院的一位評價人員說,根據他們所評價的企業分析,近九成以上的煤礦企業無法“合格”,但他們只作了兩三個“不合格”結論。一是時間緊,二是作的“不合格”結論太多,“就沒礦主找我們作評價了!”
整治中介機構勢在必行
有關權威人士指出,中介機構在礦產資源、安全評估方面造假,是一些領域事故頻發的問題之一,從源頭上抓安全生產,“虛假評估”也是一個不安全的源頭。
中介機構的誠信,是信用社會的基礎。“遵循準則,不做假賬”,應是中介機構評估人的操行底線。發達國家對中介結構誠信要求就比一般公司要嚴格得多,對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懲戒十分嚴厲。與之相比,我國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的處罰成本低廉。對于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目前也就是“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取消評價資質似乎是個致命的打擊,但這些人只要另起爐灶又可以東山再起。湖南、山西、河南等省的一些基層安全監管人員認為,應該切實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運用《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
專家建議,在審批安全評價中介機構資質時,應強調從業人員專業素養要求。要強化責任追究,盡快出臺規范中介機構的行政法規。建議將中介機構定為無限責任公司,對評價結果承擔無限責任;從法律上提高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實行注冊評價師制度;對弄虛作假和因評價失實的要加大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