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啟動
更新日期:2004-4-20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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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國家環?偩、國家發改委、監察部、國家工商總局、司法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聯合召開2004年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啟動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會議強調,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突出重點,嚴查嚴辦,務求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會議由國家環?偩指本珠L祝光耀主持。
國家環?偩指本珠L汪紀戎在會上發表講話。她指出,2003年的環保清理整頓行動取得顯著成效,但是,目前全國生態環境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已經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嚴重危害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事件屢屢發生,保護環境的任務十分艱巨。在今年的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中,一是要以人為本、以民為先,嚴厲打擊危害群眾環境利益的行為,依法處理違法責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門、所在地政府責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彈。二是要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輿論手段,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利益驅動行為,創造良好的守法環境,促進企業建立環境行為的自我約束機制。三是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制定政策,樹立典型,引導和激勵企業走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雙贏”的道路。
會議提出,2004年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的范圍和重點包括,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尤其是嚴重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飲用水源污染、煙塵污染、居民區噪聲污染問題;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三峽庫區、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及環渤海地區等重點區域的違法排污問題。尤其是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不正常運行問題、醫療垃圾、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和鄉鎮“十五小”企業污染、農村畜禽養殖污染等問題;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問題。尤其是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煉焦、鐵合金和鉻鹽行業違規建設與結構性污染問題,以及地方公路、礦山開發中的突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和規定,尤其是干擾、阻撓環境執法的“土政策”。
會議對2004年環保專項整治行動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污染問題放在重要位置,對2003年以來群眾投訴反映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對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老大難問題,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分年度計劃,進行綜合治理,切實加以解決,解決情況要向群眾反饋。
二是對2000年以來的建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檢查,認真復核,對沒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已經投產的,要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補辦手續,通報批評,經審批后方能復產;對沒有通過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一律停產治理;新建項目沒有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不準排污。
三是嚴厲查處死灰復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對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一律依法取締、關閉,有關設備就地銷毀,嚴禁向其他地區轉移。對違法轉讓淘汰設備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是對企業排污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初次發現超標排污的企業,且污染物超標排放幅度不超過50%,尚未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依法責令其作出書面承諾,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對于在2001、2002年嚴查行動和2003年清理整頓行動中已經受到查處、現仍有超標排污行為的企業,一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并責令停產治理,未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不得恢復生產。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未做無害化處置的企業,一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五是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標排污問題的,一律責令整改,并區別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對污水處理廠不能堅持正常運營,要采取措施確保正常運營。對污水處理廠因不正常運營,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六是對于基層人民政府制定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資、整頓經濟秩序、對企業實行掛牌保護等活動出臺的限制、阻礙環保執法,違規減免排污費的規定、辦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糾正。對于已經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補救。對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拒不糾正,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政府及職能部門領導干部,要公開處理。
為確保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應有效果,六部門提出,要掛牌督辦突出環境問題,公開查處環境違法大案要案,建立與完善長效工作機制。在建立與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方面,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切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與完善公眾監督機制;建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從2004年4月下旬一直持續到11月,分準備動員階段(4月下旬-5月中旬)、自查自糾階段(5月下旬-6月下旬)、全面整治階段(6月下旬-9月中旬)和總結提高階段(9月下旬-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