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勞動環境有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2006-10-20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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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勞動環境有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化學工業生產中塵毒種類多,物理性有害因素分布范圍廣,易污染勞動環境,為保護職工健康,根據《加強化工企業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化工企業。
第三條 有害因素是指企業的勞動環境中存在的各粉塵、毒物和噪聲、放射線、高溫等物理性有害因素。
第四條 有害因素監測的目的是了解勞動環境中各種有害因素的污染程度,評定作業者接觸有害因素的水平,評價防護措施的效果,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健康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監測機構的設置:
一、化工職業病防治院(所)都應設立勞動環境監測室(科);
二、化工企業集中的中心城市化工局(公司)應建立勞動環境監測站;
三、大型化工企業及國家二級企業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勞動環境監測室(組)。
各級監測機構要配備一定數量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含中專)或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監測人員。
第六條 監測機構負責本地區化工企業或本企業勞動環境中各種有害因素的監測、突發事故的現場監測及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的衛生學評價的測定。
第七條 化工企業的勞動環境有害因素應定點、定期進行監測。監測點的設定和監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化工健康監護技術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 各種監測方法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的方法進行〔如測定粉塵按《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GB5748-85)進行,測定毒物按《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人民衛生出版社最新版)進行,測定噪聲按《工業衛生噪聲測量規范》(GBZ122-88)進行等〕。
中小型化工企業執行規定的監測方法有困難時,可以使用檢氣管等快速簡便方法監測勞動環境的有害因素是否達到衛生標準。
第九條 樣品的評定是以等于或低于國家最新發布的衛生標準者為合格樣品,高于衛生標準的為不合格樣品。
監測點的評定是以一年內在該點測定的全部樣品的合格率為≥75%者,則該點合格點,樣品的合格率<75%者為不合格點。
第十條 勞動環境評定是以勞動環境的監測點合格率為主要依據,分以下四個等級:
監測點合格率在85%以上者為Ⅰ級;
監測點合格率在70-85%者為Ⅱ級;
監測點合格率在50-69%者為Ⅲ級;
監測點合格率在50%以下者為Ⅳ級。
當樣品監測率或點監測率<80%時,勞動環境評定時應降低一級,凡測定結果最高值有超過衛生標準50倍以上時,評定也應降低一級。
第十一條 監測結果要及時登記,歸入工業衛生檔案,長期保存。工業衛生醫師應定期向企業主管領導報告本企業的監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各企業的工業衛生醫師應于每年的一月份將本企業上一年度的監測情況按《年度勞動環境監測結果報告表》(見附表)匯總上報企業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應將本地區各企業的監測結果按《年度勞動環境監測結果報告表》匯總,于每年三月底前將上年度匯總分析報化學工業部勞動安全司。
大型聯合企業(公司、總廠)、部直屬企業設有化工塵毒監測站的中心城市化工局,應將監測結果匯總上報本省化工廳(局),同時抄報化學工業部勞動安全司。
第十三條 勞動環境監測工作及監測結果的評定是晉升“清潔文明工廠”的依據之一。凡勞動環境評定結果未達到Ⅰ級。或監測結果未按時匯總上報者不得評為“清潔文明工廠”。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0日以(84)化生字第1252號文發布的《化工企業勞動環境有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 年度勞動環境監測結果報告表
填寫單位 填表人: 審核人:
填表日期 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