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對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更新日期:2003-6-6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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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22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英文名稱為:Caprolactam,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應國內產業申請,2001年12月7日,原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于2003年1月7日初裁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2003年6月6日,商務部根據最終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了終裁決定。商務部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公告》決定自2003年6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己內酰胺(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337100)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5%--28%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該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起5年。
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公告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