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確立了消防工作格局,對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為做好《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意見》,深刻領會做好消防工作對于保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重要意義,正確認識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機聯系,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下,按照《意見》精神并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認真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將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積極參加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和綜合性消防安全的檢查和督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以及存在火災隱患的,要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要堅決實施處罰。在監督監查中,發現涉及違反《消防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要及時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三、嚴格把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關。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類安全生產許可證特別是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發放過程中,要按照有關法規、標準,嚴格審查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其管理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頒發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要從源頭抓起,對新建、改(擴)建項目在選址、內外部距離、消防通道、防火堤、耐火等級、消防設施和電氣設計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防止產生消防安全隱患。
四、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涉及火災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時,要認真執行《意見》中關于嚴格責任追究的制度,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區分事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對于具有典型教育意義和反映共性問題的火災事故,應當及時將有關事故情況進行通報,促使生產經營單位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
五、努力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地方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工作以及對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和協調,及時向公安消防等部門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和要求,促進有關部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并不斷完善消防安全的部門信息溝通、工作協調和聯合執法機制,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形成消防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請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11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意見》的情況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