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對進口氨綸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更新日期:2006-5-25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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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4日,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33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進口氨綸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54024920、540269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4月13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進口氨綸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進口氨綸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氨綸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自2006年5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0—61%)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