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將嚴肅查處環保違紀事件
更新日期:2006-2-23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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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一部規定環境保護處罰的專門規章《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月20日開始施行。當日,國家環保總局表示,按照《暫行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論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以及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背后的腐敗問題,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記者從國家環保總局獲悉,《暫行規定》共16條,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量紀標準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確規定,并具有體現依法行政、從嚴執政要求,體現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要求等特點。
據了解,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暫行規定》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詳細列舉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30余項,涉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的規定有8項。《暫行規定》重在遏制當前各種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頻繁發生的勢頭,同時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群眾反映較集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新增設了紀律處分規定,明確了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處分量紀標準,處分的輕重與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