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二氯甲烷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公告
更新日期:2006-2-17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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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06年第3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發布第2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英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1年8月16日開始實施,并將于2006年8月16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對原產于美國、英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6年8月16日起終止實施。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