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交通類立法大事記
更新日期:2005-12-26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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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條例》
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國務院令,《國際海運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條例可有效規范國際海上運輸活動,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6月28日,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國務院令,《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該條例對我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范,違反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胡錦濤主席當日簽署主席令,《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港口法》的制定,有助于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
□《道路運輸條例》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06號國務院令,頒布了《道路運輸條例》,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為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