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清理在用“大噸小標”載貨類汽車產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4-2-16 編輯:氯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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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有關企業集團:
為貫徹國務院召開的“全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配合有關部門整頓糾正在用“大噸小標”車輛產品,恢復有關設計參數,我委決定對各有關企業生產銷售的載貨類車輛產品進行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及要求
清理范圍為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中的N類車輛及相關底盤、O類車輛中的半掛車產品。
各載貨類汽車生產企業要對本企業于1999年1月1日后出廠銷售的載貨類汽車產品(包括原國家機械局《目錄》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已撤銷的產品)進行一次排查,凡是屬于“大噸小標”車輛都必須如實上報,將“大噸小標”車輛的產品型號及名稱、整備質量、原標定載質量、更正后載質量及出廠日期等參數按要求填報(載貨類汽車參數調整對照表見附件),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用“大噸小標”車輛進行變更登記,以恢復車輛的本來面目。按期如實上報“大噸小標”問題的企業,不再追究其責任;逾期未報或瞞報的企業,若發現有“大噸小標”違規情況的,將按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由此造成的有關法律及經濟責任由企業自負。
二、時間要求
各有關載貨類汽車生產企業須于2004年2月29日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將上報材料上傳,同時將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分別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汽車產品主管部門,下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政策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郵政編碼:100824)。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有關車輛生產企業,并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按時上報有關材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六日